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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核算

提问时间:2023-12-02 12:54 | 栏目 分享 举报已浏览【1033】次

赵某日工资160元,所在单位被告标准工时制。某年5月份单位安排其加班,且无法安排其补休,加班情况如下:(1)5月1日加班8小时,(2)5月17日、18日(周一、周二)晚上加班共计4小时;(3)5月25日(周日)加班6小时,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5月份单位应当向赵某支付加班工资共计多少元?

匿名网友 2023-12-02 13:00 精选回答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五一是法定假日,加班要支付300%的工资;17/18晚上加班,按150%支付加班工资;周日加班,按200%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当按照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工资确定,劳动者每月加班费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以北京市为例,具体情况如下:1、劳动合同有约定时,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以该约定为准;双方同时又约定以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劳动者可以主张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2、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高于原约定工资标准时,可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双方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高于原约定工资标准的,可以视为双方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计算基数。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低于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能够认定为双方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以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加班费的计算基数。3、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不能仅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但应扣除前月的加班费和伙食补助等用人单位按月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发放的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加班费计算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在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前月)、伙食补助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基数范围。国家相关部门对工资组成规定有调整的,按调整的规定执行。4、当月奖金应当与当月工资合并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劳动者的当月奖金具有“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劳动者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的,应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用人单位不按月、按季发放的奖金,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可以不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5、每月平均工作天数按21.75天、平均小时数按174小时计算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1.75天和174小时进行折算。6、综合计算工时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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