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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干了这工作让我特别烦躁特别厌恶,上班早,下班晚,不放假,领导脾气极

提问时间:2023-05-01 05:45 | 栏目 分享 举报已浏览【895】次

不想干了,工作环境特别差,上班早,下班晚,不放假,领导又经常发脾气,看着就心情烦躁,没心情给他干,辞职理由怎么写理由充分又能立马走人,另外没有签劳动合同的话是不是可以马上走,我有副业,想找一个顺心的地方工作 ,这地方真的有心无力,不是朝九晚五,也不是周末双休,五险一金没有,国家法定假日也只有一两天,五千多一点点,我都怀疑我当时脑子抽了才来这里上班,现在想想这就跟别人拿三四千差不多啊

匿名网友 2023-05-01 06:47 精选回答

你有充分的理由可以辞职又能立马走人,并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和二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第四十六条【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你充分的理由是,一是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二是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以这两条理由可以辞职,立马走人。按照四十六条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补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按照八十二条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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